滨州学院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

发布者:发布时间:2016-01-12浏览次数:134

 

                       滨州学院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办法(试行)
 
       为加强对我校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贯彻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促进学校中层单位和中层领导干部切实履行党风廉政建设职责,进一步推动学校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根据省委、省政府《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实施办法》和省委高校工委《山东省高等学校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实施办法》等上级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考核对象
全校中层单位和中层领导干部
        二、考核原则
(一)坚持自查自评、民主测评与组织考评相结合的原则。
(二)坚持定性考核与定量考核相结合的原则。
(三)坚持实事求是,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四)坚持年度考核与日常检查相结合的原则。
        三、考核内容
        根据学校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任务分工意见、学校与各单位签订的党风廉政建设责任书,重点考核中层单位、中层领导干部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执行情况。具体内容如下:
        (一)中层单位
1.重视党风廉政建设工作情况:是否真正把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工作纳入本单位的重要议事日程;是否认真贯彻执行上级党风廉政建设的部署和要求,是否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廉政工作计划,将党风廉政建设与单位中心工作一起部署、一起落实、一起检查、一起考核。
2.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落实情况:是否做到“一把手”负总责,班子其他成员根据分工各负其责,分工明确,责任具体,建立起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工作机制。
3.开展反腐倡廉教育情况:是否认真组织党员干部学习党风廉政建设理论和法规制度;是否对本单位党员、干部、教职工(学生)进行党风党纪和反腐倡廉宣传教育。
4.制定和执行相关规章制度情况:是否认真贯彻执行上级和学校有关党风廉政建设的规定和制度,有无违反党纪政纪情况;是否结合单位实际,制定和完善本单位加强党风廉政建设的制度并组织实施;是否根据需要建立和完善本单位加强内部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
5.对领导干部监督情况:是否贯彻落实关于加强对领导干部教育、管理、监督的有关制度;处级领导干部是否严格执行个人有关事项报告制度;是否每学期召开班子民主生活会。
6.民主集中制执行情况:重大事项决策、重要工作部署、重要项目安排和大额资金使用是否经集体研究决定;是否存在因主观意志导致决策失误,给本单位或学校造成重大损失。
7.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情况:是否深入基层开展调查研究;是否落实《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及公务用车、公务接待、办公用房等一系列规章制度;是否带头执行廉政准则,做到“六不准”;是否改进文风会风、健全改进工作作风常态化制度,自觉抵制“四风”。
8.信访及案件查办工作情况:纪检监察部门转办的信访件是否按要求认真受理并及时报告结果;是否积极配合纪检监察部门做好案件查处工作;发现责任范围内的违法违纪情况,是否及时向纪检监察部门报告;当发生严重事故时,是否能够及时主动向上级报告事故的情况、原由、责任和处理意见。
9.加强行风建设情况:本单位干部和教职工有无严重违反职业道德、违反党风廉政建设规定的情况;单位的党风、教风、学风、工作作风情况如何;单位和个人有无受到学校组织处理或行政处分等情况。
        (二)中层领导干部
1.对责任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是否认真负责,做到认真研究、具体指导,“一把手”负总责,班子其他成员履行“一岗双责”。
2.在职责范围内是否及时传达、学习和贯彻党风廉政建设会议和文件精神。
3.执行党的纪律和廉洁自律各项法规制度情况。
4.本人和责任范围内有无因违反纪律受到组织处理情况。
5.对责任范围内党风廉政建设出现的问题,是否敢抓敢管,坚持原则,处理及时;对责任范围内发生的违法违纪案件或不正之风,是否按要求及时报告,认真配合查处。
6.年内是否向学校汇报本人或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情况,述职述廉报告是否按时上交。
        四、考核的组织实施
学校成立由党委书记任组长,党委副书记、纪委书记任副组长,纪委委员为成员的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领导小组(以下简称考核领导小组),考核工作在考核领导小组的统一领导下进行;考核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纪委(监察室),其成员由纪委(监察室)、办公室、组织部、宣传部、工会、人事处、审计处等部门主要负责人组成,具体负责考核工作的组织实施。
        对于中层单位和中层领导干部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原则上每年集中进行一次,对于日常抽查和平时掌握的情况纳入年度考评。
        五、考核方式与步骤
        (一)中层单位
1.各中层单位对一年来落实党风廉政建设情况进行总结自查,写出述廉报告,填写《中层单位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情况自查自评表》报考核领导小组办公室;
2.考核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各中层单位全体教工对本单位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情况进行民主测评和行风民主评议;
3.考核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全校处级以上干部对各中层单位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情况进行民主测评和行风民主评议;
4.考核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年底集中现场督查和平时收集的有关资料对各中层单位进行定量考评;
5.考核领导小组办公室对中层单位各方面的考核情况进行汇总,拟定考核等次,报考核领导小组审批。
6.校党委听取考核领导小组关于中层单位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情况汇报,研究确定考核等次。
7.考核领导小组办公室向中层单位集体反馈考核意见。
        (二)中层领导干部
1.被考核人对一年来的个人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落实情况进行总结,写出述廉报告,报考核领导小组办公室;
2.考核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被考核人所在中层单位全体教工对被考核人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情况进行民主测评和行风民主评议;
3.考核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全校处级以上干部对被考核人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情况进行民主测评和行风民主评议;
4.考核领导小组办公室对中层单位各方面的考核情况进行汇总,拟定考核等次,报考核领导小组审批。
5.校党委听取考核领导小组关于中层领导干部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情况汇报,研究确定考核等次。
6.考核领导小组办公室向中层领导干部书面反馈考核意见。
        六、考核分数的构成与考核等次的认定
        (一)考核分数的构成
1.中层单位考核满分按100分计,其中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情况自查自评占10%(由各中层单位自评打分),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日常工作情况占30%(由考核领导小组办公室打分),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民主测评占40%(本单位全体教工和全校处级以上干部对中层单位的民主测评分别占30%和70%),行风民主评议占20%(本单位全体教工和全校处级以上干部对中层单位的民主评议分别占30%和70%)。
2.中层领导干部考核满分按100分计,其中所在中层单位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分值占10%(由中层领导干部所在中层单位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分数按10%比例直接记入),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民主测评占60%(中层领导干部所在中层单位全体教工和全校处级以上干部对中层领导干部个人民主测评分别占30%和70%),个人行风民主评议占30%(中层领导干部所在中层单位全体教工和全校处级以上干部对中层领导干部个人行风民主评议分别占30%和70%)。
        (二)考核等次的认定
中层单位和中层领导干部考核等次均分为优秀、合格、不合格三个等次。考核分数60分及以上为合格,60分以下为不合格。60分以上且单位内无受到党纪政纪处分或发生重大责任事故者、考核分数在同类(党务部门、行政管理部门、教辅单位为一类,教学、科研单位为一类)前20%的中层单位为优秀;60分以上且年度内没有受到党纪政纪处分或发生重大责任事故者、考核分数在前20%的中层领导干部为优秀。
        七、考核结果的使用
        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结果作为学校中层单位和中层领导干部年度考核、业绩评定、奖励惩处和责任追究的重要依据。
        根据学校《中层单位和中层领导干部年度考核办法》的规定,中层单位和中层领导干部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分值分别占其年度考核总分(满分为100分)的10%(按照中层单位和中层领导干部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分数的10%分别计入其年度考核成绩);对获得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优秀的中层单位和中层领导干部予以通报表彰。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一票否决”,对不认真履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成绩不合格的或年度内发生腐败案件和严重违纪违规行为的中层单位和中层领导干部取消年度评先选优资格,并对其相关人员进行谈话,督促其限期整改;对连续两年考核不合格的中层单位和领导干部进行责任追究,并对其相关人员诫勉谈话,视情予以调整。
考核结果记入领导干部廉政档案。
        八、考核要求
        (一)被考核对象要增强党风廉政建设的责任意识,以积极的姿态配合、参与考核工作,自觉接受党组织和群众的监督。中层单位和中层领导干部的述廉报告应紧扣考核内容,写明所做工作的内容、取得效果、存在问题等;备查台帐应提供原始资料,力戒形式主义。
        (二)考核工作人员要坚持原则,认真负责,对照标准,秉公办事。考核工作成员在考评本单位和本单位领导干部或与考核对象存在亲属关系时,应主动回避。对违反考核纪律的,依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九、本办法由纪委(监察室)负责解释。
        十、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